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深入实施“青年英才聚台州”专项行动,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招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育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博士
(一)实施房票补贴。新引进到台州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台州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房票补贴。其中,博士、全日制硕士毕业生5年内在台州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房票补贴。来台州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其他高校本科(技师)、专科(高级工)毕业生,在台州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后,10年内在台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房票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台州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取个人、配偶及父母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并享受定点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现行政策权限内的最低利率优惠。
(二)实施安家补贴。对新引进到台州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全日制专科毕业生限来台州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0.6万元安家补贴。其中,属于“985”“211”“双一流”、海外名校、在外台州籍高校毕业生、台州本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安家补贴标准分别为13万元、3.9万元、1.3万元、0.78万元。在台州非公企业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6年后,再分别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按原标准给予第2次、第3次安家补贴。对来台州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6年后,再分别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按原标准给予第2次、第3次安家补贴。
二、大力引育技术技能人才
(三)实施房票补贴。首次新引进到台州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台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具有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特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在台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
三、大力引育博士后
(四)实施博士后补贴。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日常经费补助,给予新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10万元生活补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按1:1配套资助。台州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每聘用1名出站5年内的博士后(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要求不少于23个月)或期满出站后留在台州的博士后(非在职),首次在台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聘用单位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给予受聘博士后25万元安家补贴,在台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房票补贴。
四、积极开拓高校毕业生招引渠道
(五)支持用人单位赴外招聘。对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台州企业、社会组织,按市外省内每家次1000元,华东地区(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台湾,下同)每家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家次3000元,西藏和新疆及黑龙江、吉林、辽宁每家次3500元给予招聘补贴。
(六)鼓励高校学生来台州应聘。对受邀来台州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按市外省内每人次500元、华东地区每人次8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人次1500元给予学生应聘补贴,按每人次最高3500元给予高校带队教师一次性补贴,并为师生提供最长不超过7天的免费食宿。建设青年驿站,免费为来台州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多7天的住宿、就业、城市融入等相关服务,每年视高校毕业生入住数给予建设运营机构一定的补助。
五、附则
(七)本意见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新引进到台州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台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年龄在35周岁以下,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本意见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
其中,博士年龄可以在45周岁以下,且不受毕业5年内的时间限制。在台州工作后脱产取得博士学位并再次回到台州工作的,视为首次来台州工作的博士。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上述毕业生含在校取得技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
(八)本意见所述我市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国家禁止及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其中非公企业是指我市民营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市本级或县(市、区)所属且性质为学校、医疗卫生、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校引进的博士或全日制硕士专职教师可享受相关政策;发证机关或管理机关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九)本意见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涉及的各项政策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本意见所述的年龄和来台州就业的时间分别指人才引进(首次在台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年龄和时间。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除原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财政安排和兑现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涉及同类补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全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学生招引工作的补充意见》(台政办发〔2021〕37号)同步废止。按照“老人老办法”,在支持周期内或资助期未满的人才按照原政策享受完毕。